本文摘要: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涉及产品应该合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该经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脸合格后,海关凭出有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通关证明盘查。 (2)进口尚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涉及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该向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涉及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否呈请许可的要求,并及时制订适当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涉及产品应该合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该经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脸合格后,海关凭出有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通关证明盘查。 (2)进口尚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涉及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该向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涉及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否呈请许可的要求,并及时制订适当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境外再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可能对我国境内导致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找到相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有人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及时采行风险预普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收到通报的部门应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该向国家出有人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经国家出有人境检验检疫部门登记。 国家出有人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定期发布早已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早已登记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该合乎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拒绝,写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合乎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6)进口商应该创建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情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2、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该现实,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两年。 (7)出口的食品由出有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展开监督、抽查,海关凭出有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通关证明盘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栽种、养殖场应该向国家出有人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国家出有人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搜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涉及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创建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外出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不予发布。
对有不当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强化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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