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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s Classification条为确保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授权经营管理条例》(以下全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积极开展商业授权经营活动限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为关联公司,是指授权人的母公司、授权人必要或间接享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授权人必要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享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授权人应该按照《条例》的拒绝,在议定授权经营合约之日前最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授权人透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获取授权经营合同文本。 第五条授权人展开信息透露应该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及授权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授权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登记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授权人专门从事商业授权经营活动的概况。 3、授权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授权人的关联公司向被授权人获取产品和服务,应该透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授权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倒闭或申请人倒闭情况。
(二)授权人享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授权人解释需要获取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佩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授权人的关联公司,透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授权人同时应该解释一旦中止与该关联公司的许可合约,如何处置该授权经营系统。 2、授权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牵涉到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授权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授权人及代第三方缴纳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缴纳方式,无法透露的,应该解释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该透露 低和 较低标准,并解释原因。
2、保证金的缴纳、归还条件、归还时间和归还方式。 3、拒绝被授权人在议定授权经营合约前缴纳费用的,应该以书面形式向被授权人解释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归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授权人获取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授权人否必需从授权人(或其关联公司)处出售产品、服务或设备及涉及的价格、条件等。
2、被授权人否必需从授权人登录(或批准后)的供应商处出售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授权人否可以自由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不应不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授权人持续获取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和实行计划,还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解释授权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涉及页数。 (六)对被授权人的经营活动展开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经营活动展开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授权人需遵守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授权人对消费者滋扰和赔偿金否分担连带责任,如何分担。 (七)授权经营网点投资支出情况。
1、投资支出可以还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翻新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获得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后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计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授权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授权人的数量、产于地域、许可范围、若无自家许可区域(如有,不应解释预计的明确范围)的情况。 2、对被授权人展开经营状况评估情况,授权人透露被授权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值销售量、成本、毛利、营业额的信息,同时应该解释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牵涉到的授权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计信息,应该解释估计依据,并指明被授权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算可能会有有所不同。
(九)更加将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核事务所审核的授权人财务会计报告概要和审计报告概要。 (十)授权人更加将近5年内与授权经营涉及的根本性诉讼和仲裁情况。 1、根本性诉讼和仲裁指牵涉到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该透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授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根本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根本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判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被判刑事责任的。 (十二)授权经营合同文本。 1、授权经营合约样本。
2、如果授权人拒绝被授权人与授权人(或关联公司)签定其它有关授权经营的合约,应该同时获取此类合约样本。 第六条授权人在推展、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愚弄、误导的不道德,其公布的广告中不得所含宣传单个被授权人专门从事授权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授权人向被授权人透露信息前,有权拒绝被授权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授权人在向被授权人展开信息透露以后,被授权人应该就所得知的信息内容向授权人开具回执解释(一式两份),由被授权人签署,一份由被授权人存留,另一份由授权人存留。 第九条授权人掩饰应该透露而没透露的信息或者透露欺诈信息的,被授权人可以中止授权经营合约。 第十条授权人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被授权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检举,经查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修正,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公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管理说明。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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